一个悖论

某甲(男)和某乙(女)是一对夫妻,都是离婚后再婚,组成了新的家庭。两人一起生活数年后,因感情不合,协议离婚。但某甲对某乙心怀怨恨,遂将其杀害。

在案发后,某甲的家属为了争取法院从轻裁判,曾积极和被害人某乙的家属协商。某甲的家属提出,愿意拿出十几万元赔偿被害人某乙的家属,以取得其谅解。但某乙的家属拒绝协商,称“杀人偿命,一定要判(某甲)死刑。”

因未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,法院未对某甲从轻处罚,最终判处其死刑,缓期二年执行,并限制减刑。同时,法院判处某甲赔偿被害人家属8万元。

判决生效后,被害人家属根据判决的附带民事赔偿部分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。法院多方查找某甲的财产,但某甲名下没有存款、保险,没有房产、不动产,没有车辆。简而言之,某甲是个穷光蛋,什么财产也没有。

某乙的家属情绪激烈,一方面质疑法院判决不公,“杀人不用偿命吗?”另一方面质疑法院执行不力,“他(某甲)的钱都转移了,为什么不去查他的亲戚?”至此,案件陷入困局。

这种情况并非个例。实际上,大量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刑事案件,都涉及民事赔偿责任。在裁判前,罪犯家属为求轻判,尚可积极谈判赔偿。然一旦谈判破裂,罪犯家属无法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,导致判决结果不符合罪犯家属预期,他们便不再愿意出钱赔偿了。被害人家属无法取得经济赔偿,便对法律失去信任,对罪犯家属更是仇恨极深。

而另一方面,罪犯在狱中无法取得财产,其不但承受了刑事处罚,也承担了一笔不小的债务。即使未来获释出狱,这笔债务也会成为他重返社会的阻碍。很多刑满释放人员在获释后不久,即再次犯罪,被捕入狱,都跟未履行的民事赔偿责任有关。

发生刑事案件,是任何人都不愿意看到的结果。国家行使司法权,主持正义,却得不到任何一方的满意。这似乎是一个严重的悖论,考验着人们的感情和理性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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